5月29日,郁南縣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兩起涉疫情犯罪案件,所涉罪名分別為妨害公務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罰。
當天下午3點,主審法官敲響法槌,依次對兩起涉疫情犯罪案件進行宣判。在第一起案件中,經法院審理查明,在新冠狀病毒疫情期間,郁南縣公安機關加強巡邏防控。2020年2月3日21時許,郁南縣公安局寶珠派出所民警巡邏至寶珠鎮某村委,發現一鐵棚里有多人聚賭,現場查處并當場抓獲涉嫌賭博人員麥某某、彭某某等六人(均已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在查獲過程中,被告人程某某不但無理阻撓民警現場執法,不聽從民警勸散及警告,還使用塑料凳砸打執行職務的民警,致一名民警面部、腳等多處受傷,經鑒定,該民警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嚴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在第二起案件中,經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與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九江鎮經營飯店的被告人姚某某約定以長途汽車寄運的方式,由被告人廖某某從廣西藤縣出售野生動物給被告人姚某某,并通過微信支付進行結賬。后被告人廖某某從藤縣收購4只鷹類野生動物,并經電話商談以高價與姚某某進行交易。被告人廖某某遂將上述4只鷹類野生動物通過大客車寄運給被告人姚某某,同日該客車行駛至郁南縣平臺公安檢查站時被公安民警查獲。經鑒定,查獲的4只鷹類野生動物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另查明,郁南檢察院還就該案向法院提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在審理過程中,與被告人廖某某、姚某某達成賠償協議,由兩名被告人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害費50000元,并已履行完畢。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姚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處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在全國上下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特殊時刻,郁南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為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駕護航,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