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加強電動車輛管理。嚴禁在居民住宅樓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影響人員疏散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嚴禁電動自行車在住宅內和陽臺部位充電,嚴禁攜帶電池入戶充電。嚴禁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室外設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及其停車棚不能與居民住宅樓、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鄰,不得擅自占用架空層、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在建筑物內部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區域時,應按照消防技術規范要求,與其他區域進行有效防火分隔。
五、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根據實際情況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廣大市民要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及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的管理力度,對違規行為要予以制止。
郁南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