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本院動態>共同守護好錢袋子,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共同守護好錢袋子,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作者:郁南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廣東郁南 發布時間:2023-12-12
近年來,不法分子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利用人們急于投資獲利心理,打著區塊鏈投資、最新科技、養老保健等投資理財的幌子,以高回報、低風險等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導致不少參與者上當受騙,遭受經濟損失。
那么非法集資是什么呢?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
1.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及社會穩定,舉報非法集資,人人有責。為此,云浮市出臺了《云浮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鼓勵全市廣大社會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辦法》的全文吧!
云浮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全市廣大社會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行為,最大限度減少因非法集資造成財產損失和不良影響,強化正面激勵,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于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金監〔2020〕32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法集資是指云浮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辦理。
第三條 舉報發生在云浮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法集資的有關獎勵適用本辦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
舉報人可以向我市各級公安部門、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或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舉報非法集資線索,接收舉報材料部門經篩選采用、查證屬實、依法作出處置后,予以相應獎勵。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處非辦具體負責舉報獎勵的實施工作。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協同處非辦做好舉報獎勵實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級處非辦、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本部門的舉報獎勵聯系方式,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非法集資。為方便案件查處,鼓勵群眾優先向非法集資行為實施地的相關地區、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情況說明,包括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非法集資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二)能夠證明非法集資行為的有關依據,包括書面證據、電子證據及其他形式證據等;
(三)舉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的真實性承諾;
(四)舉報人的名稱或姓名與聯系方式;
(五)舉報受理單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舉報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對案件的查處具有利用價值。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接收舉報線索的市、縣兩級處非辦、行業主(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商業銀行等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現并移送的非法集資線索;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的;
(四)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對嫌疑人抓捕、追贓挽損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五)舉報人采取盜竊、欺詐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的;
(六)無法查證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實施舉報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非法集資行為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最先舉報人是指在時間上第一個向處非辦、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或者委托授權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向本市內多個處非辦或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僅由案件承辦地的處非辦實施獎勵,如承辦地處非辦未出臺舉報獎勵辦法的,由市處非辦實施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四)對于跨省、市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可不受外省、市是否給予獎勵限制,可參照本條前三款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章 獎勵方式及標準
第九條 舉報獎勵資格條件的審查認定采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處理方式辦理舉報獎勵的,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并發放獎勵。
第十條 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自采用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處非辦通報情況。對于擬采取“一案一議”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處非辦應在收到相關通報情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審核決定是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對于擬采取集中處理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按照本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對于決定予以獎勵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標準應當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涉案人數、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的線索,被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甄別篩選采用,并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后,即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自行政處罰后,給予舉報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后,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獎勵;
(四)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審判認定,涉案金額在3億元以上,或者涉案集資人數3000人以上,或者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后,再次給予一次性20000元的獎勵。
對于舉報線索符合上述各項情形的,分別對應給予獎勵,各環節已發放的各項獎勵不予扣減,互不影響獎勵的實施。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領取獎勵金的申請,由本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領取獎金的地點和方式應當充分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堅持便利舉報人的原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資金由處非辦統一申報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按規定開展舉報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自評。
第十四條 受理舉報線索部門和處非辦要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加強對舉報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并按規定做好相應的公告。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等信息,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舉報內容應當真實,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誣告陷害他人,捏造、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或借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當有關舉報同時適用于本獎勵辦法和其他現行的有關獎勵規定時,應當優先按照本獎勵辦法進行獎勵。對于是否按照其他獎勵規定另行給予獎勵,由有關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8月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日。
朋友們,如您發現非法集資相關線索,建議依法及時向有關渠道進行舉報。讓我們行動起來,共同守護好錢袋子,自覺遠離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