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府辦〔2021〕2號
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郁南縣民宿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郁南縣民宿管理指導意見》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文廣旅體局反映。
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31日
郁南縣民宿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郁南縣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盤活城鄉閑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和《云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云浮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民宿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指導意見所稱民宿,是指各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指由通過租賃等合法途徑取得使用權的物業開辦、由住宅或者閑置學校等民用建筑改建而成),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提供旅游休閑和文化體驗是其基本特征。
第三條 民宿經營管理遵循特色為主、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郁南縣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決策以及協調處理,保障民宿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成員由縣發展改革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廣旅體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文廣旅體局)。各鎮應相應建立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
縣文廣旅體局負責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推動制定民宿管理相關服務標準及扶持政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指導開展民宿經營管理業務培訓,參與民宿規劃選址并提出審查意見,對利用文物保護建筑開設的民宿進行審核報批。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對民宿價格和收費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管。
縣公安局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導民宿經營者建立安全防范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安裝、使用、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監督落實民宿經營者做好信息采集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和撥付相關財政資金;配合縣文廣旅體局制定民宿相關標準及相應的財政扶持政策。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審批(審核)工作,指導民宿做好土地流轉工作;按有關規定指導做好民宿涉及土地的選址工作;指導辦理并審核征占用土地,依法查處違法使用土地行為。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依法對民宿集聚區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及配套服務實施監督檢查;做好建筑總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的民宿改建、擴建或室內二次裝飾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核發以及消防設計審核工作,建立健全民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房屋安全使用相關制度;指導民宿所在鎮抓好民宿建設質量安全、房屋質量安全使用工作,積極推動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分類處理;對歷史文化建筑開設民宿的行為進行指導。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交通道路沿線民宿的選址審核工作;規范交通警示標志和旅游交通標識標牌,加強民宿經營區域交通安全監管。
縣水務局負責參與民宿選址并提出審查意見,防止民宿發展影響防汛安全和水資源保護;指導各鎮完善民宿防汛防風應急預案編制,明確避災場所,確定避災路線;督促各鎮在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災害危險區設立安全警示標志,防止游客涉險。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將民宿周邊環境建設納入各村長效管理機制建設,并將鄉村民宿發展納入美麗鄉村年度考評;引導農民經營與民宿相關的農副產品、休閑食品、手工藝產品和創意產品等,形成“一村一品”“一戶一特”“一品一業”等特色發展格局。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做好民宿經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工作;加強民宿經營衛生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各職能部門、各鎮履行民宿綜合安全監管工作;指導各鎮將鄉村旅游防汛安全納入基層防汛防風體系建設,建立民宿防汛防風安全聯系人制度;監督指導森林消防等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做好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工作,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督促民宿經營者合法經營;依法查處有證無照經營行為,配合許可部門查處無證經營行為;負責民宿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督促落實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經營無證經營行為;督促指導民宿實行明碼標價,對民宿價格和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做好民宿經營場所內特種設備(如電梯、壓力容器等)的安全監管,督促指導民宿經營者依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依法查處違法使用特種設備行為。
市生態環境局郁南分局負責做好民宿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落實工作;指導民宿的環保設施建設工作;加強民宿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和業務指導,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和措施。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指導開展對民宿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工作;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民宿開辦初步審查工作,做好轄區內民宿經營日常管理工作,成立相關機構,落實專人具體負責民宿管理工作;協助收取民宿經營申請材料,指引民宿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許可或備案。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委會應當依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民宿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建立民宿行業協會,支持民宿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民宿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服務規范,參與民宿等級的評定與復核,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
第七條 支持有旅游資源的鄉村發展民宿。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采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經營管理。
第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引導,有條件的鎮可以組織編制民宿發展規劃,提出民宿總體發展規模、區域分布、經營特色、保障舉措等指導性意見。
第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宿聚集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鼓勵民宿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范建設,對達到相關標準或條件的民宿,應從財政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十條 民宿客房規模參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9)執行,經營用客房不超過4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00㎡。超過前述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應當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對利用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根據本縣實際,在相應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前款規定的民宿規模要求。
第十一條 民宿選址應符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村莊規劃和旅游發展規劃等空間規劃相關規定,應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利用文物保護建筑開設民宿的須經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民宿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并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 民宿建筑風貌應當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位于鎮(不包括都城鎮)、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前款所述文件執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管理應當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要求上報公安機關;
(二)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客房的門、窗需符合防盜要求;
(三)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六條 民宿場所衛生、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衛生操作等須符合《住宿業衛生規范》(衛監督發〔2007〕211號)的相關要求。
民宿應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布草、茶杯等公共用品用具要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并能應賓客合理要求提供相應服務;客房衛生間應有防潮通風措施,每天全面清理一次,無異味、無積水、無污漬;應設置布草間、洗消間,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應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規范經營,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各環節的食品安全。
第十八條 民宿應具有必要的污水治理和安全防護等基礎配套設施,并按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有條件區域統一納入污水管網,確保達標排放;對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進行分類處理。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
第三章 開辦程序
第二十條民宿經營者應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民宿登記信息應與有關監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一條 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民宿登記應當遵循便民原則。
民宿登記實行聯合登記聯合審批機制,由縣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組成登記聯合審批小組開展證照辦理審批工作;民宿開辦實行部門聯合審批,由縣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聯合受理、聯合審查、聯合勘察、一站式審批。
第二十二條 民宿登記具體審批流程如下:
(一)民宿經營者到民宿所在鎮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取得并填寫《郁南縣民宿登記申請表》;
?。ǘ┟袼藿洜I者提出申請,報村(社區)委會加具意見后提交鎮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
?。ㄈ╂偨M織相關部門實地查看,對經營用房的合法性、選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等申辦條件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并簽署意見后提交縣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含不少于5個自然日公示期,公示范圍需包含民宿所在村);
?。ㄋ模┯煽h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聯合審批小組進行實地勘察、集體評審(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評審結果告知鎮,由鎮行政服務中心通知申辦人;
?。ㄎ澹┥贽k人在民宿開業前,須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頒發的衛生、食品經營、環保、旅館業、消防等行業許可或備案;
?。┛h市場監管局、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要依法、高效、優質為民宿經營者辦理相關證照,不得設置其他前置條件;
?。ㄆ撸┫嚓P證照辦理完畢后,由縣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對審批結果進行公示;
(八)縣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需委派專人作為聯絡人,負責核實申請者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等相關工作。
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還應當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
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二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的鎮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申請登記,提交民宿登記事項相關信息和材料,并承諾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以及相關規范開展經營活動。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決定停業的,應到原許可的部門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第四章 經營規范
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并在顯眼位置公布12345熱線或主管部門投訴電話。
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臺風、暴雨、風暴潮、洪水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二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和廣告宣傳必須客觀、合法、真實、可靠,不得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七條 民宿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遵循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第二十八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二十九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公開承諾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第三十條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對民宿經營者實名登記,審查民宿信息的真實性。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章 民宿經營者權利
第三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有權向消費者收取住宿及相關配套服務費用。
費用收取規則應事先公開說明,不得以各種方式欺詐、坑騙消費者。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宿經營者有權合理拒絕接待消費者:
(一)客房已滿,沒有客房可供出租的;
(二)消費者違反民宿制定的合理規則的;
(三)消費者自身狀態不適合入住的;
(四)消費者從事黃、賭、毒、盜竊等違反法律法規的;
(五)消費者無力或者拒絕支付民宿費用的;
(六)消費者被列入住宿業“黑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宿經營者及工作人員在依法拒絕接待消費者時,方式應當謹慎、合理;對于消費者的違法犯罪行為,民宿經營者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有權要求消費者遵守民宿規則。
民宿經營者有權要求消費者正確使用民宿提供的設施、設備,愛護民宿的公共財物,遵守民宿作息時間,登記時查驗消費者身份證明。
第六章 民宿經營者義務
第三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有義務按照約定提供服務。
民宿經營者必須按照約定提供住宿及其他相關配套服務;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消費者已經提前支付住宿費用或訂金,民宿經營者未能按照約定給消費者預留客房的,應為消費者提供其他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民宿經營者承擔;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等造成民宿經營者不能正常提供入住服務的,民宿經營者應為消費者協助安排其他住宿。
第三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有義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
民宿經營者及工作人員應將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做好預警說明和防御措施提前告知工作,防止損害消費者人身安全的各類事故發生。
民宿經營管理單位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微型消防站等群防群治力量建設,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巡查,提高民宿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章 服務與監管
第三十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民宿發展需要,統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三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民宿經營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范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民宿宣傳推廣納入年度旅游宣傳推廣計劃,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開展民宿產品推介活動,更新發布民宿名錄。
第三十九條 旅游、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安全防范、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育專業化民宿人才隊伍;加強對民宿的消防法律、法規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民宿經營者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旅游、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宿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民宿經營違法行為,對民宿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相關監督檢查信息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在政府網站或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指導意見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和云浮市相關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文廣旅體局負責解釋。
附件:1.郁南縣民宿登記申請表
2.郁南縣民宿登記材料清單
附件1
郁南縣民宿登記申請表
編號: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經營者、鎮、縣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一份,憑此表格辦理相關登記。
附件2
郁南縣民宿登記材料清單
一、郁南縣民宿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建筑產權證明;
四、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或竣工驗收備案;
五、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符合環保規定合格證明;
六、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七、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
八、民宿內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預案、衛生管理制度、人員
崗位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九、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相關解讀鏈接:《郁南縣民宿管理指導意見》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