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黨和政府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項基礎性制度,是社會救助體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打贏脫貧攻堅戰等方面都發揮了關鍵作用。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強總理等國務院領導同志也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2012年,民政部印發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對低保工作受理、申請、審核審批、資金發放等流程作出明確規定。
《審核確認辦法》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把握社會發展趨勢,圍繞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適度擴大低保的保障范圍,并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流程進行了優化和完善。下一步,我們將通過開展政策解讀培訓、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加強績效評價等措施,指導各地認真抓好《審核確認辦法》的落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一個不漏地納入低保范圍,確保“應救盡救”,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問題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有哪些特色和亮點?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辦、國辦《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明確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并對低保對象的審核確認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審核確認辦法》立足強化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務水平,緊緊圍繞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對低保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調整。《審核確認辦法》施行后,將更有利于低保的規范化,有利于困難群眾維護自己的基本生活權利。
一是適度拓展了低保范圍。根據地方實踐探索和現實需要,此次《審核確認辦法》明確,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其中,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重病人員是指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重殘人員是指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是加快推進低保制度城鄉統籌。為適應戶籍制度改革新要求,加快推進低保制度城鄉統籌發展,《審核確認辦法》刪除了有關城市低保、農村低保的概念,統一規范為“最低生活保障”。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地方逐步減少低保工作的城鄉差異,推動低保制度城鄉統籌發展。
三是簡化優化審核確認流程。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相關要求,《審核確認辦法》簡化優化了部分審核確認流程,以提升低保辦理效率。如對低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了規定、簡化民主評議環節、規定了辦理時限等。
四是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為更好維護低保對象的合法權益,督促低保基層經辦人員依規履職盡責,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審核確認辦法》還新增“管理和監督”一章,從加強監督、明確工作人員責任、做好信息公開、舉報核查、權利救濟等方面,對低保監督檢查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題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簡化優化了審核確認流程,可否為我們具體介紹一下?
答:為進一步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審核確認辦法》從以下幾方面簡化優化了審核確認流程:
一是明確了低保審核確認權下放的相關要求。近年來,為提升低保對象認定精準度,進一步加快低保辦理效率,部分地區積極探索,經縣級政府委托,將低保審核確認權下放到鄉鎮(街道)行使,取得了良好成效。因此,《辦法》對低保審核確認權下放給予了一定支持,在第二條規定中明確,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二是明確了低保辦理時限。為督促地方民政部門履職盡責,兼顧救助效率與救助的公平精準,切實保障好低保對象的基本生活,《辦法》對低保整體辦理時限作出規定,要求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延長至45個工作日。同時,《辦法》還對每個環節的發起或辦理時限提出明確要求,如第十五條規定,鄉鎮(街道)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街道)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第二十條規定“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通過簡化程序、應用信息化等手段,將整個審核確認流程壓縮到了20個工作日左右。
三是簡化了民主評議環節。在低保制度規范化的進程中,民主評議作為必須環節,在了解低保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科學認定低保對象等方面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隨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健全完善,低保對象的認定手段已經取得了很大突破。為了進一步減輕基層工作負擔,同時,為了防止少數地區“以評代核”、“以評代認”,《辦法》不再將民主評議作為必須環節,僅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低保申請對象,可以開展民主評議。
政策原文鏈接: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