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環(郁南)罰〔2023〕09號
姓名:謝連芳
戶籍地址:云浮市郁南縣千官鎮金版村委XXXXXXXX
身份證號碼:441229XXXXXXXX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6日前往你的養豬場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經營的養殖場位于郁南縣千官鎮金版村委心公垌欖沖,養殖場沒有辦理相關證件手續。經調查,你的養殖場主要從事生豬養殖,建設有豬舍約800平方米,存欄約430頭,配套建設一個130立方米集糞池,一個300平方米發酵床,發酵床因長期停用導致雜草叢生,未見使用痕跡,集糞池糞污通過管道排至約20畝 消納塘消納,未及時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云浮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2023年6月6日);
2、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6月6日);
3、經營者盧謝連芳身份證復印件;
4、現場照片(圖片)證據等。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送達《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 處罰聽證告知書》云環(郁南)罰告〔2023〕09號給你并告 知你有陳述申辯權利和聽證權利,2023年8月11日我局送達《生態環境環法行為主動公開道歉承諾申請指引》給你,你于2023年8月11日向我局遞交《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書》,并在2023年8月16日在《云浮日報》地方新聞公告欄登報道歉,后按照我局整改要求進行了整改,但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標準、云浮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第二項的規定,同時你能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取證工作,有悔改之意,現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上繳國庫。
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郁南分局)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建設銀行郁南縣支行。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賬號: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郁南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