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發建價格〔2016〕10號
關于公布郁南縣縣級第一批行政審批中介
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的公告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的部署,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全面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要求,依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省直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的公告》(粵發改價格函[2016]3663號)和《郁南縣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19項縣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郁府〔2016〕43號)要求,我局編制了經縣人民政府決定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保留的縣級第一批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目錄清單的主要內容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是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
本公告發布的《郁南縣縣級第一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是經縣人民政府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后,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確定保留審批部門目前現有項目的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目錄包括中介服務事項名稱、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審批部門、中介服務設定依據、中介服務實施機構、省政府處理決定、價格管理方式等內容。
二、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管理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目錄管理,審批部門經清理規范后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并收費;對確定保留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托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中介服務機構要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誠信理念,不得擅自擴大服務范圍、減少服務內容、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等行為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三、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縣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根據縣人民政府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進展,依據法律法規及收費政策等情況變化,實行動態管理,適時通過郁南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分批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郁南縣縣級第一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
郁南縣發展改革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12月26日
郁南縣發展改革和城鄉建設局 | 2016年12月26日印發 |
附件 | ||||||||
郁南縣縣級第一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 | ||||||||
(共計19項) | ||||||||
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價格管理方式 | 備注 |
1 | 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縣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縣發改建設局 |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2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1.《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 | 土地礦產權交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市場調節價 | |
3 |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1.《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2009年國土資源部公告第17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意見,改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核查 | 市場調節價 | |
4 | 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 | 具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或具有從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5 | 開采礦產資源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 | 具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或具有從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6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1.《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 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7 |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8 | 礦山儲量年報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1.《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87年) | 具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9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09年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10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11 | 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地質報告技術評估、評審和備案 | 市場調節價 | |
12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13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 | 縣水務局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號修改) |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編制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 市場調節價 | |
14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報告編制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 水土保持監測報告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市場調節價 | |
15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 取水許可證核發 | 縣水務局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論證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16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 |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 | 縣水務局 |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號) | 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17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 縣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核 | 縣水務局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 | 具有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市場調節價 | |
18 | 縣管權限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 交通建設項目(公路、水運工程)初步設計 | 縣交通運輸局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2011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予以修改) | 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 市場調節價 | |
19 | 縣管權限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 交通建設項目(公路、水運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縣交通運輸局 |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 | 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 市場調節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