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FG2022003
郁府〔2022〕38號
郁南縣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南藥生態種植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規范南藥種植行為,保護生態環境,嚴厲打擊毀林無序發展深耕種植南藥現象,防止水土流失、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南藥產業綠色、持續、穩定發展,全力打造生態之都、宜居之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嶺南中藥材保護條例》《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南藥生態種植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告中南藥種植品種指巴戟、牛大力等必須深耕種植的南藥,對種植其他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南藥品種,參照本通告執行。
二、嚴禁范圍
(一)嚴禁在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國道、省道、縣道、西江干流及其一級支流等主要交通沿線一重山可視范圍內種植;
(二)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區種植;
(三)嚴禁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生態公益林林地種植;
(四)嚴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墾造水田項目范圍內種植;
(五)嚴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
(六)嚴禁毀林種植,嚴禁在火燒跡地種植。
三、種植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在林地上種植南藥,必須采用網格化生態種植模式。國家鼓勵發展林下經濟,但要規范種植南藥,必須套種喬木樹種。形成“山頂戴帽子,山腰系帶子,山腳穿鞋子”的網格化格局,即:
(一)山頂(山體上部)保持原有樹木,套種針、闊混交樹木,面積占山體的20%~30%,根據樹種確定種植密度。
(二)山腰(山體中部)實行網格化種植,每網格種植南藥面積不超3畝,網格內須套種針、闊混交樹種,株行距為3x2.5米,即每畝種植不少于89株。林地經營者必須在林地邊界設置植物保護帶,隔離帶須種植針、闊混交樹木或種植芳香樟、油茶、澳洲堅果等經濟林,形成縱橫水土保持帶,每條縱帶寬3米,每條橫帶寬5米,株距0.5米。種植南藥總面積不足3畝的,也要套種針、闊混交樹種并適當設置縱橫水土保持帶。水土保持帶內不得開墾、開發。
(三)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坡地種植南藥,應當采取修建梯地、魚鱗坑整地、保留梯地間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山腳(山體下部)種植無核黃皮、芒果、荔枝、桃、李、梅等果樹,面積占山體的10%。
(五)嚴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使用挖掘機、推土機等機械工具、設備從事種植工作。
四、采收方式
(一)按南藥實際種植面積、時間、質量要求,分片分區錯開時間采收。嚴禁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使用挖掘機、推土機等破壞林地的機械工具進行采收。
(二)采收后一年內必須做好造林復綠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種植管理
(一)南藥種植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選址,種植者須與屬地鎮政府、村委簽訂南藥生態種植責任書。
(二)屬地鎮政府、村委要對轄區內種植戶進行登記造冊,督促、指導種植戶規范種植、生態種植。
(三)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屬地鎮政府、村委要督促采伐單位和個人在采伐后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嚴禁采伐跡地深耕種植南藥。拒不造林復綠或者種植巴戟等深耕南藥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造林復綠,所需費用由林地經營者承擔。
六、責任追究
(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進行開墾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恢復林業生產條件費用參照《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粵府令第146號)確定為:縣、縣級市轄區內18元/m2。
(二)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本通告發布前已經違規種植的深耕南藥,須于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次年五月份整改完畢;限期不整改的,將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清理,并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郁南縣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我縣南藥生態種植的通告》(郁府〔2019〕20號)同時廢止。
郁南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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