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保障農民合法財產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維護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由縣自然資源局局起草了《郁南縣“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9月10日前反饋郁南縣司法局、郁南縣自然資源局。
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和途徑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郁南縣司法局ynsf759@126.com
通信地址:郁南縣都城鎮教育路21號
2.電子郵箱:郁南縣自然資源局0766-7592752@163.com
通信地址:郁南縣都城鎮江濱東路28號
附件:《郁南縣“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郁南縣司法局
2020年9月1日
附件:
郁南縣“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1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以下稱“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保障農民合法財產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維護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郁南縣人民政府以“總登記”方式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對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進行調查造冊,待后續相關政策解決處理。
第三條 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堅持“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為民利民”的原則,加快開展“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
第二章 登記范圍
第四條全縣集體土地范圍內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續的、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簡易房、棚房、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五條 房地一體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
第六條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住房(小產權房)、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已整村搬遷的原舊村莊房屋、重點項目征拆范圍、“三清三拆”村莊整治范圍等的均不納入本次總登記范圍。
第三章 登記原則
第七條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八條 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戶”為單位申請確權登記。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只認定為一戶。“一戶多宅”的可通過“分戶”申請確權登記,即本細則實施時經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其家庭子女已滿 18 周歲,每名成年(滿 18 周歲)子女均可單獨認定為一戶,并按規定申請確權登記一處宅基地。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第九條 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遵循“以房屋建成正在使用的現狀為基礎,以村民小組、村委會、鎮人民政府三級認定為依據”原則。
第十條 已頒發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已按房地一體登記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遵循“不變不換”的原則,原證書依然合法有效。本輪“總登記”換發不動產權證書的,原證書應收回注銷。
第四章 申請登記主體
第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確權登記發證的主體原則上為本農民集體成員,可以是戶主或經戶主(家庭代表)同意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可按規定申請登記發證:
1.原農民集體成員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
2.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村村民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
4.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且其權屬未發生變化的;
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確權登記發證的主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的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
2.經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并經批準依法使用集體土地興辦企業或用于非住宅經營性建設的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聯營或入股企業。
3.相關國家試點改革政策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主體。
第五章 登記程序
第十三條 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在全縣范圍內發布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總登記公告,明確總登記范圍、時限、條件等要求,并通過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媒體、鎮、村張貼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由村委會、村小組干部協同技術服務承擔單位開展權屬調查工作,包括核實宗地的權屬情況,召集權利人實地指界,填寫不動產調查登記申請表等。本次權屬調查采用單邊或雙邊指界的方式進行,由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組織權利人對本宗地或鄰宗地進行指界,確認權屬界線,指界完成后以行政村為單位統一進行審查。
完成農村“房地一體”權屬調查和測量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初步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房屋坐落、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宗地面積、宗地批準面積、房屋結構、建成年份、權利人、共有人、身份證號等,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權籍調查成果應符合《廣東省“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權籍調查技術指南(試行)》的要求。
第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統一組織制定相關表格,權屬調查指界時,由鄉、鎮人民政府同步組織轄區村(居)委會、村小組分批集中簽署確認相關資料,并收集確權登記所需資料。
1.申請人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收集以下資料:
(1)組織填寫《不動產調查登記申請表》;
(2)以拍照或復印等方式收集申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材料,委托代理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4)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5)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6)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應提交繼承相關資料;
(7)其他必要材料。
2.申請人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收集以下資料:
(1)填寫《不動產調查登記申請表》;
(2)以拍照或復印等方式收集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5)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6)建設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條 村小組、村(居)委會要協助收集不動產調查登記申請表、有效身份證明及合法權屬來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階段一并引導權利人申請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權籍調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權利人信息、權籍調查成果、登記事項等內容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公告無異議且經權利人簽字確認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統一出具不給予登記情況說明。涉及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辦理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的,依法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村小組或村(居)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后,公告30天無異議,并出具證明,經村小組、村(居)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三級認定,屬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第六章 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細則發布之日已竣工的房屋,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村村莊規劃,可納入本輪“總登記”范圍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九條 有合法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來源材料,地上房屋已辦理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且已經竣工的,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地上房屋未辦理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已經竣工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1.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按權屬來源確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2.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補辦村鎮(莊)規劃審批手續后按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和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超過權屬來源確定和補辦村鎮(莊)規劃審批的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第二十一條 無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經竣工的,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后,由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宅基地合法使用權,按以下規定處理: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按實際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2.1987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條件且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的,按實際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3.1993年11月1日時起至2000年1月8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前,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條件且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的,經鎮人民政府認定符合村鎮規劃后,按實際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4.2000年1月8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后,未經批準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條件且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如村莊已有規劃的須經鎮人民政府認定符合村莊規劃后,按實際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對超過宅基地使用權面積部分,按照最大批準上限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合法面積及超出合法面積。
每戶宅基地面積和住宅建設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每處宅基地面積建設標準為150平方米以下;
(2)宅基地每戶建筑面積360平方米以下;
(3)建筑層數4層以下;
(4)建筑高度16米以下;
本條上述“以下”含本數。
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規劃區等重點管控區范圍內的宅基地建房要求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按下列規定辦理: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街道)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經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后,可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報鎮人民政府審核后,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鄉(鎮、街道)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3.對于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確權登記。
4.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農民集體成員經依法批準建房的,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建房實際面積少于批準面積的,按批準面積確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兩戶或兩戶以上共同使用宅基地合建房屋,權利人經過協商能夠確定權屬范圍的,按協商確定的界線單獨確權登記。不能確定界線范圍的,按共同共有予以確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因繼承、交換、分家析產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權利人不一致的,經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認定或提供調解協商證明材料,明確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的權利主體。
第二十七條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予以確權登記,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應根據原不動產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法收回的證明文件注銷其原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空閑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確權登記:
1.宅基地或地上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
4.城市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郁南縣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適用于本輪以“總登記”方式進行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此前與本辦法相沖突的規范性文件,均以本辦法為準。